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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隔热


18.3.1 处于高温工作环境中的钢结构,应考虑高温作用对结构的影响。高温工作环境的设计状况为持久状况,高温作用为可变荷载,设计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8.3.2 钢结构的温度超过100℃时,进行钢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验算时,应该考虑长期高温作用对钢材和钢结构连接性能的影响。
18.3.3 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1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砌块或耐热固体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短时间的火焰直接作用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3 当高温环境下钢结构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或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水套隔热降温措施等隔热降温措施;
    4 当高强度螺栓连接长期受热达150℃以上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18.3.4 钢结构的隔热保护措施在相应的工作环境下应具有耐久性,并与钢结构的防腐、防火保护措施相容。

条文说明
 
18.3.1 本条为新增条文。高温工作环境对钢结构的影响主要是温度效应,包括结构的热膨胀效应和高温对钢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的影响。在进行结构设计时,应通过传热分析确定处于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分布及温度值,在结构分析中应考虑热膨胀效应的影响及高温对钢材的力学性能参数的影响。
18.3.2 高温工作环境下的温度作用是一种持续作用,与火灾这类短期高温作用有所不同。在这种持续高温下的结构钢的力学性能与火灾高温下结构钢的力学性能也不完全相同,主要体现在蠕变和松弛上。对于长时间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分析高温对其影响时,钢材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当钢结构的温度不大于100℃时,钢材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与常温下相同;当钢结构的温度超过100℃时,高温下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与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ηT、高温下的弹性模量与常温下弹性模量的比值XT可按表24确定,表中Ts为温度。钢材的热膨胀系数可采用αs=1.2×
10-6 m/(m·℃)。
    当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时,对于依靠预应力工作的构件或连接应专门评估蠕变或松弛对其承载能力或正常使用性能的影响。
表24 高温环境下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
表24 高温环境下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
18.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原规范第8.9.5条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处于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当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通过采取措施降低构件内的应力水平、提高构件材料在高温下的强度、提高构件的截面刚度或降低构件在高温环境下的温度来使其满足要求。对于处于长时间高温环境工作的钢结构,不应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作为隔热保护措施。
    本条第1款、第2款均指钢结构处于特定工作状态时应该采取的防护措施,其中第2款中的钢结构包括高强度螺栓连接;第3款为高温环境下钢构件承载力不足时可采取的措施,第4款为针对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隔热要求。
    处于高温环境的钢构件,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本身处于热环境的钢构件,另一类为受热辐射影响的钢构件。对于本身处于热环境的钢构件,当钢构件散热不佳即吸收热量大于散发热量时,除非采用降温措施,否则钢构件温度最终将等于环境温度,所以必须满足高温环境下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如高温下烟道的设计;对于受热辐射影响的钢构件,一般采用有效的隔热降温措施,如加耐热隔热层、热辐射屏蔽或水套等,当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后钢结构温度仍然超过100℃时,仍然需要进行高温环境下的承载力验算,不够时还可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提高承载力或增加隔热降温措施等,当然也可不采用隔热降温措施,直接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等措施。因此有多种设计途径均能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取合适的措施。
    由于超过150℃时,高强度螺栓承载力设计缺乏依据,因此采取隔热防护措施后高强度螺栓温度不应超过150℃。
18.3.4 本条为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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